为贯彻落实《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进一步做好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省数据局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出台了《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细则〉的通知》(苏数规〔2026〕2号)。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去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正式施行,进一步完善了专家入库、退出、监督等内容。对照文件要求,省数据局组织对《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细则》(苏政务办发〔2023〕40号)进行了修订,旨在通过完善评标专家入库、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机制,优化评标专家库,推动提升评标质量。在修订过程中,先后2次征求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数据局意见建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履行评估论证、合法性审核等规范程序。考虑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保持一致,将文件名调整为《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重点修订内容
一是完善入库条件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明确规定,在专家入库时增加工作单位推荐意见,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须提供新单位推荐书,并赋予工作单位动态管理职能;同步明确不得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情形。
二是完善专家考核标准。在优化日常考核的基础上,加强专家参与评标和教育培训情况的年度考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要求,明确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下一个考核周期内不接受其入库申请”。
三是实行专家库动态调整。原规定参加续聘考试并合格的即可续聘,调整为符合续聘条件的要提前6个月提交续聘申请,通过资格审核并考试合格的予以续聘。通过年度考核、日常考核、取消推荐、自愿退出等渠道,健全“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是加强专家信息管理。推行评标专家电子档案永久保存,详细记录基本资料、参与评标、履职考核等信息,实现各类信息可追溯、可查询。明确已经审核通过的评标专业,一个聘期内不得删除,确保履职稳定性。
五是强化资源共享和数据赋能。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加强专家资源共享。探索推动人工智能在专家抽取、专家管理等场景应用,辅助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三、主要内容
共7章52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章,专家征集与选聘。明确评标专家入选条件、不得入库情形、入库程序、相关部门审核和聘任责任、聘期管理要求,以及资深专家、应急专家入选条件和使用情形。
第三章,专家抽取与使用。明确评标专家抽取要求和程序、请假和薪酬、资源共享和数据安全。
第四章,专家考核与管理。明确专家电子档案管理要求,对专家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申诉渠道作出规定。
第五章,专家奖惩与退出。明确专家可以给予加分的情形,细化日常考核结果应用和专家出库情形,明确入库推荐单位取消推荐和专家自愿退出的处理流程。
第六章,法律责任。强化评标专家终身追责,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明确《细则》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附件为入库推荐单位推荐书、专家承诺书、日常考核评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