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数据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数据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铁路办公室
2026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监督管理,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推动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解聘及其监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共享、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经省数据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铁路等部门征集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细则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行业领域评标专家信息,具备评标专家抽取、管理、服务等功能的信息系统。
本细则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第四条 省数据主管部门牵头制定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制度;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筹建设和管理;负责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并对设区的市评标专家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牵头组织全省评标专家征集、培训、考试、聘任、解聘等工作。
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评标专家征集、培训、考试、考核等;负责本行政区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账号管理。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收集有关部门对评标专家的处理意见。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评标专家抽取信息查询场所;负责开展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负责维持进场交易项目评标现场纪律和秩序,对评标评审全过程实施录音录像,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行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负责评标专家日常考核,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等。
省、设区的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入库资格和续聘资格审核;配合组织评标专家征集、培训、考试;配合评标专家考试题库、培训材料编制和修订。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工作。
第二章 专家征集与选聘
第七条 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时具有与所申请专业相符的工作业绩;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除外);
(六)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中的“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并取得中级职称满8年且取得该领域不分级别或者一级国家执业资格满5年。
各行业对评标专家入库审核条件有其他要求的,由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标准,并在本部门网站和“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发布后实行,未经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入库审核条件。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专业人员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入库人员应当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见附件1);
(三)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职称、相关专业资格证书、身份信息和工作业绩等;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见附件2);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首次申请评标专家资格的最多可填报2个二级专业类别、4个三级专业类别,每人累计最多可填报5个二级专业类别、10个三级专业类别。
在库评标专家未提交单位推荐书的,应当补充提供;未按照规定时限提供的,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第十条 省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每年四月份开展评标专家征集工作,接收申请入库人员的申请材料。对部分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可以不定期开展定向征集,及时补充专家资源。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征集的,由省数据主管部门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前发布公告说明。
第十一条 申请入库人员资格审核由申请专业类别相应的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申请的类别涉及2个及以上行政监督部门的,分别由相应部门进行审核。
各设区的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初审,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终审。申报周期截止后,申请入库人员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存疑的,经告知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递交补充材料,逾期则本申报周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通过行政监督部门资格审核的申请入库人员应当参加入库考试和岗前培训。在提交入库申请当年度未参加考试和培训的,视同放弃申请。
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入库考试和岗前培训工作,并确认考试和培训合格人员,由省数据主管部门聘任入库。
考试全程录像,相关视频资料由各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留存备查。参考人员存在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其当次考试成绩无效,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培训分为新入库专家岗前培训及聘期内专家继续教育培训,由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岗前培训不少于8学时,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等。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培训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依据。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置培训场所和软硬件设施,为专家学习使用评标系统提供指导。
第十四条 省数据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组织编制考试题库和培训材料,并及时动态更新。省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综合类考题和培训材料,包括评标操作、工作纪律和现场管理制度、职业道德和廉洁教育等。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制定专业类考题和培训材料,包括相关专业领域业务知识、行业政策规则等。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每任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的评标专家,在聘期届满前6个月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提交续聘申请。评标专家在提交续聘申请时未修改或增加信息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自动通过资格审核;修改或增加信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评标专家入库审核条件进行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评标专家应当参加续聘考试,考试合格的按入库聘任程序予以续聘。
评标专家在聘期内应当保持稳定,具备任满一个完整聘期的年龄条件。本细则施行前,在库专家已续聘成功的,按照其已生效的聘期继续聘用,聘期届满后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开展续聘事宜。
第十六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设置资深专家和应急专家。
资深专家可以用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项目的评标,以及对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争议等提供咨询服务。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资深专家选聘标准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核。
应急专家主要用于专家现场回避或者已抽取的专家临时不能参加评标导致专家人数不足,以及发生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补充抽取专家等情形。
第十七条 已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聘期内未被暂停评标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评标专家,可以选聘为资深专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5年的;
(二)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者奖励的;
(三)担任过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的经济、技术负责人的;
(四)担任过省级及以上已发布的工程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标准主要起草人的。
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在库评标专家申请应急专家的,须承诺在接到评标通知45分钟内到达指定评标场所。应急专家的申请无需另行审核,申请成功后6个月内不得进行变更。应急专家在1年内累计迟到3次及以上或者拒绝参加应急项目评标(包括电话无人接听、直接挂机的)累计达6次及以上的,取消其应急专家资格,并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章 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九条 进入本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中经济、技术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严格按照抽取时间、抽取区域范围以及抽取频次开展专家抽取工作。抽取专家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抽取流程在线提交,提交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评标专业、抽取人数、回避单位、回避个人、通知专家时间、专家参与评标时间等,抽取申请一经提交不得无故取消。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另行设置审核环节,也不得审核抽取申请。
第二十一条 探索人工智能在专家抽取场景的应用,综合解析项目特点和评标要点,根据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地域分布、回避规则等条件,结合远程异地评标等要求,自动生成与项目相适应的专家抽取方案,提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参考,辅助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保障专家抽取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评标需求设置抽取时间,通知评标专家时间不得早于评标活动开始前24小时。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专家抽取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完成,交易项目所需专业的在库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3倍。评标专家数量不足的,可以按照交易项目需要的专业评审深度,从上一级专业类别或者合并若干符合要求的专业类别中抽取。
评标专家在同意参加评标后,应当全程参与评标,不得再参加同一时间段其他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经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当在设定的专家参与评标时间前至少1小时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移动端等方式履行请假手续。迟到超过15分钟的,视同放弃此次评标资格。
评标专家请假或者迟到超过15分钟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针对缺额部分补充抽取同专业的评标专家,补充抽取情况应当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及时反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相对独立的专家抽取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监控设施、计算机、打印机等硬件设备与网络运行环境。设定的专家参与评标时间到达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使用账号查看专家抽取基本信息。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类型及实际工作量向评标专家支付评标费用。工作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每人每次评标费用一般不低于500元(技术要求特别复杂或者使用资深专家的可以上浮50%-100%),超过4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
工作时间是指从专家评标时间起至结束评标时间止的全部时间。工作时间超过1天,或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进行评标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评标费。评标专家已抵达评标地点但评标活动确需取消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评标专家适当的交通费和误工费补偿。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和支付机制。
第二十六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与各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抽取要求、日常考核、通知结果等信息的实时推送,并根据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需求,提供评标专家信息查询、考核分数统计等功能。进一步发挥评标专家咨询热线作用,提供标准化服务。
第二十七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数据安全管控,对评委名单等重要数据采用数字证书或者其他第三方加密工具进行加密;全面建立日志管理制度,对重要数据的查询、修改和更新,均需记录操作人及操作时间;严格限制有关工作人员的查询修改权限,回收开发单位掌握的管理员权限,禁止远程更新数据库或者系统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采用跨省远程异地评标或者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其他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招标人选择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根据招标人需求,协助实行远程异地评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为评标专家参加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提供服务保障,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
第四章 专家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电子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资料、入库申请、培训考试、参与评标、履职考核等信息,并进行动态更新和永久保存。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联系电话、所在单位名称及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银行账号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其应当及时登录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更新。
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变更单位信息,同步提供新单位推荐书。
评标专家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等证明评标专家能力和可能影响评标专业类别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增加相关专业的,其应当按照入库程序重新申报。每年开展评标专家征集时,在库专家可以申请增加评标专业。已经审核通过的评标专业,一个聘期内不得删除。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因健康、工作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的,其应当提前3天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申请暂停参加评标活动。
一个聘期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15个月。超过15个月的,应当调整出库,下一个考核周期内不接受其入库申请。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周期均为一个自然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三条 日常考核采用扣分制,实行“一标一评”,一个考核周期期满后计分归零。负责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根据《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考核评价表》(见附件3和附件4)进行考核并按标准扣分。
招标人应当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评标专家日常考核工作,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记录并向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告。
第三十四条 年度考核全面考核在库评标专家年度综合表现,主要包括日常考核、抽取响应率、参加教育培训等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抽取响应率衡量评标专家被抽取后实际参与评标情况。评标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被抽取次数达5次及以上的,开始计算抽取响应率。未响应情形包括拒绝参加评标、电话无人接听、直接挂机、接受邀约后请假等。
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每年一月份开展本行政区域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工作,统计分析评标专家上一年度综合表现,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分类标记,并记入评标专家个人电子档案。
第三十五条 在库评标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年度考核结果可以认定为优秀:
(一)日常考核未被扣分;
(二)被抽取10次及以上,抽取响应率高于80%(不含80%);
(三)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十六条 在库评标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被抽取10次及以上,抽取响应率低于20%(不含20%)的;
(二)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十七条 在库评标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的其他情形,年度考核结果可以认定为合格。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评标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评标工作异常情况。加强人工智能在评标专家管理场景的应用,辅助评价专家技能水平、专业能力、评标质量等,并推动评价结果在评标专家考核、续聘、出库等环节的应用。
第三十九条 评标专家日常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暂停评标专家资格、调整出库等相关信息,应当通过省评标专家库告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提出申诉。作出考核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评标专家申诉及答复期间,其评标资格状态维持不变。评标专家申诉成立的,自考核单位答复之日起依规调整评标资格状态。
第五章 专家奖惩与退出
第四十条 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和省数据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加5分奖励,考核周期内奖励加分可冲抵同一周期内扣分值(已暂停评标专家资格或者调整出库的除外):
(一)主动反映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二)被设区的市以上数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表扬的。
第四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日常考核扣分结果应用如下:
(一)累计扣分满10分且低于15分(不含15分)的,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6个月;
(二)累计扣分满15分且低于20分(不含20分)的,立即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下一个考核周期内不接受其入库申请;
(三)累计扣分满20分及以上的,立即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不再聘用。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下一个考核周期内不接受其入库申请。
第四十三条 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不再聘用:
(一)存在本细则第八条所列情形的;
(二)存在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四)通过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违规入库的;
(五)违反入库考试或者续聘考试考场纪律的;
(六)泄露评标材料、评标情况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七)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八)在非本人参与评标的项目中,为招标人、投标人与其他评标专家之间建立联系渠道,传递利益承诺,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九)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网络通讯群组的;
(十)在公共资源交易及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一)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形象活动的;
(十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移交的违纪违规问题;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一)聘期届满且未被续聘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三)年龄超过70周岁的(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除外);
(四)入库推荐单位或者数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认为其不适宜被聘任为评标专家的;
(五)因工作调动不宜担任评标专家,或者因个人原因,经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入库推荐单位取消推荐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收到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取消相关评标专家的评标资格,由省数据主管部门解聘并调整出库。
第四十六条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应当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取消相关评标专家的评标资格,由省数据主管部门解聘并调整出库。除身体健康、工作调动原因外,个人申请退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两年内不接受其入库申请。
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动态掌握评标专家情况,对符合出库条件的专家取消评标资格,由省数据主管部门解聘并调整出库。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专家调整出库情况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九)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前款所列情形作出处理的,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数据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设区市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对评标专家的处理信息,并推送至“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省、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涉及评标专家的举报、投诉后,可以视情形暂停相关评标专家的抽取使用。经调查未发现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恢复其正常抽取。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专家聘任关系解除等免予追责。
第五十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政策规定,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全程记录数据的查询、修改和更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开发单位、运维单位以及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对接的各系统建设管理单位,违反保密协议和安全保密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数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使用及评标专家管理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2023年印发的《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细则》(苏政务办发〔2023〕40号)同时废止。
3﹒
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考核评价表(行政监督部门用表).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