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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出台三个《办法》促进数据要素流通

信息来源:扬州市数据局 发布日期:2024-07-02 11:15 浏览次数:

为全面深入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扬州出台《扬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扬州市数据资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扬州市数据流通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促进数据资源的高效利用、有效流通,为数据流通活动提供规范性制度。

《扬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分六章二十三条,从职责分工、授权程序、数据运营、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的数据处理、授权、加工、经营、安全、监管等活动作出规定,2024年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采用“两级主体、分级授权”的模式,授权主体分为一级运营主体和二级开发主体。授权开发协议应明确授权主体双方权利义务、运营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费用、安全要求、禁止条款、信用承诺、退出机制和违约责任等。公共数据授权开发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开展授权开发的,原二级开发主体应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扬州市数据资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从登记内容和条件、登记申请人和登记主体、登记机构、登记行为、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本市行政区域产生的数据资产的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和异议登记作出规定,2024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办法》明确:数据资产登记信息包括数据资产基本信息、数据权利信息。数据资产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登记主体信息、数据结构、数据字典、数据规模、数据周期、生产频率、存储方式、覆盖区域、所属行业、应用场景、数据质量和数据价值等。数据权利信息包括权利主体、权利路径、权利类型、权利范围、权利期限和权利限制等。《办法》规定:首次登记是指数据资产的第一次登记,是对数据资产相关权利归属及相关情况的记录。首次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和发证。数据首次登记由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机构进行形式审查。申请首次登记的登记申请人为数据资产的持有人。登记申请人办理登记前,应当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

《扬州市数据流通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从交易主体、数据权益和主体、交易对象、交易行为、交易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服务机构进行的数据交易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做出规定,2024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办法》规定:在交易实施环节,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与数据供方和数据需方签订三方合同,明确数据内容、数据用途、数据质量、交易方式、交易金额、交易参与方安全责任、保密条款等内容。《办法》鼓励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保护市场主体的投入产出收益,鼓励通过分红、提成等多种方式共享收益,平衡兼顾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市场主体之间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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