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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出台全市数据领域仲裁制度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扬州市数据局 发布日期:2024-06-26 10:40 浏览次数:

近日,扬州出台实施意见,建立全市数据领域仲裁制度,致力于平等保护数据提供方、使用方和数据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准司法服务保障。

明确仲裁原则和受理范围。数据仲裁遵守仲裁自愿原则、仲裁独立原则、仲裁不公开原则,以数据资源案件、数据经济纠纷为核心业务,主要受理平等主体之间涉及数据资源生产、收集、储存、交易、使用等各环节中,因数据交易定价、保密、权属等问题引发的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依托线上小程序立案受理;线下组建专业数据仲裁员队伍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并由1-2 名专业工作人员负责实体服务咨询事项;针对需求,结合智慧仲裁对电子合同效力认定、电子证据举证质证、线上开庭调解、网上仲裁等方面提供服务。仲裁裁决与法院终审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建立数据管理与仲裁有机衔接工作机制。数据局部门在行政调解中或仲裁机构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对方协助的,相互提供专业支持。仲裁委派员为相关数据提供方、使用方和数据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全链式法律服务。

建立数据仲裁专业队伍。针对数据纠纷的专业性特点,组建专业数据仲裁员队伍。数据局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仲裁员人选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优先选聘数据资源、数据处理、数据安全等方面的专家、专利代理师以及熟悉数据知识产权案件的执业律师等担任仲裁员或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定期组织开展数据仲裁业务培训,提升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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