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省各有关部门:
现将《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铁路办公室
2023年8月1日
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监督管理,提高评标质量,推动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8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铁路办等部门建设。设区市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另行建立评标专家库。
行政监督部门是指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第三条 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使用、运维管理及专家日常管理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省政务办负责牵头制定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及细则;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建设和管理;负责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负责牵头组织全省专家征集、培训、考试、清退、注销等工作。设区市政务办负责本辖区的专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征集、培训、考试、系统账号管理和年度考核等。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工作。
省、设区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配合组织专家征集、培训、考试;配合专家培训考试题库编制和修订;负责专家入库资格审核、日常考核(考核内容见附件2);依法查处评标专家的违法行为。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日常运维、使用和数据安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专家抽取信息查询场所;负责维持进场交易项目评标现场纪律和秩序,以及日常考核(考核内容见附件3)等。
第二章 入库申请
第四条 新申请人员应统一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填报入库申请信息,按要求填报学历、职称、相关专业资格证书、身份信息和工作业绩等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首次申请评标专家资格的最多可填报2个二级专业类别、4个三级专业类别,每人累计最多可填报5个二级专业类别、10个三级专业类别。
第五条 申请进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同时提供具有与所申请专业相符的工作业绩;
(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熟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完成评标工作;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中的“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并取得中级职称满8年且取得该领域不分级别或一级国家执业资格满5年。
各行业对入库专家条件有其他要求的,由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标准,并在本部门网站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后实行,未经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专家入库审核条件。
新申报人员资格审核由申请专业类别相应的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申请的类别涉及2个及以上行政监督部门的,分别由相应部门进行审核。
各设区市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初审,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终审。申报周期截止后,新申报人员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存疑的,经告知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递交补充材料,逾期则本申报周期不再受理。
第七条 省政务办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每年四月份开展专家征集工作,接收申报人员入库申请材料。对部分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可以不定期开展定向征集,及时补充专家资源。
第八条 专家联系电话、所在单位名称及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银行账号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登录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进行更新。专家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等证明评标专家能力和可能影响评标专业类别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增加相关专业的,应按照新申报人员入库程序重新申报。
专家每任聘期为3年,入库前应登录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签署《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承诺书》(见附件1)。
第三章 抽取使用
第九条 进入本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中经济、技术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严格按照抽取时间、抽取区域范围以及抽取频次开展专家抽取工作;抽取专家申请应按照规定的抽取流程在线提交,抽取申请一经提交不得无故取消。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另行设置审核环节,也不得审核抽取申请。
第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评标需求设置抽取时间,通知专家时间不得早于评标活动开始前24小时,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专家抽取由系统随机完成,交易项目所需专业的在库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3倍。专家数量不足的,可按照交易项目需要的专业评审深度,从上一级专业类别或合并若干符合要求的专业类别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二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相对独立的专家抽取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监控设施、计算机、打印机等硬件设备与网络运行环境。评标开始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使用账号查看专家抽取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专家管理系统与各交易系统、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抽取要求、日常考核、通知结果等信息的实时推送。
第十四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根据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需求完善专家管理系统设置,提供专家信息查询、分数统计等功能。
第十五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专家管理系统数据安全管控,对评委名单等重要数据采用数字证书或其他第三方加密工具进行加密;全面建立日志管理制度,对重要数据的查询、修改和更新,均需记录操作人及操作时间;严格限制有关工作人员的查询修改权限,回收开发单位掌握的管理员权限,禁止远程更新数据库或系统等行为。
第十六条 招标人需要从沪浙皖等省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由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招标人采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专家资源共享方式,实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具体要求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专家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设置资深专家库和应急专家库。
资深专家库可以用于大型、技术要求复杂项目的评标,对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争议进行咨询等情形。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资深专家选聘标准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核。
应急专家库主要用于专家现场回避或者已抽取的专家临时不能参加评标导致专家人数不足,以及发生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补充抽取专家等情形。
库内专家申请应急专家须承诺在接到评标通知45分钟内到达指定评标场所。应急专家的申请无需另行审核,申请成功后6个月内不得进行变更。应急专家在1年内累计迟到3次及以上或拒绝参加应急项目评标(包括电话无人接听、直接挂机的)累计达6次及以上的,取消其应急专家资格,并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 已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聘期内未被暂停评标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可以选聘为资深评标专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10年的;
(二)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三)担任过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的经济、技术负责人的;
(四)担任过省级及以上已发布的工程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主要起草人的。
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类型及实际工作量向专家支付评标费用。工作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每人每次评标费用一般不低于500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技术要求特别复杂或者使用资深专家的可以上浮50%-100%。
工作时间是指从专家评标时间起至结束评标时间止的全部时间。工作时间超过1天,或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进行评标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评标费。专家已抵达评标地点但评标活动确需取消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给予评标专家适当的交通费和误工费补偿。抽取异地专家参加评标的,交通费、住宿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另行支付。
国家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评标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省政务办负责建立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个人电子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归集专家个人基本资料、入库申请、培训、考试、考核、评标、诚信记录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被抽取参与评标的专家应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移动端等方式请假。专家请假或迟到超过15分钟以上的,系统应在此专业内自动补充抽取;未能成功补抽的,应通过系统及时反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在评标时间前至少1小时履行请假手续。迟到超过15分钟的,视同放弃此次评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周期均为1个自然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日常考核采用扣分制,实行“一标一评”,1个考核周期期满后计分归零。负责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人员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分别根据《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考核评价表》(见附件2、附件3)进行考核并按标准进行扣分。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参与评标5次以上,日常考核未被扣分,抽取拒绝率低于20%的(含20%),年度考核结果可以认定为优秀;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日常考核累计扣分满10分,或被抽取达10次且拒绝率高于90%(含90%)的,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的其他情形,年度考核结果可以认定为合格。
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被抽取次数达5次以上的,开始计算拒绝率。拒绝参加评标、电话无人接听、直接挂机、接受邀约因临时有事请假的计入拒绝次数。专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提前3天通过专家管理系统申请暂停评标。
设区市政务办每年一月份统计分析辖区内专家上一年度参与评标次数、日常考核、抽取接受率、表彰奖励等情况,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分类标记,并计入专家个人电子档案。
第二十三条 专家培训分为新入库专家岗前培训及聘期内专家继续教育培训。岗前培训以线上培训为主,不少于8学时,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等。
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各设区市政务办(行政审批局)会同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培训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置培训场所和软硬件设施,为专家学习使用评标系统提供指导。
第二十四条 通过行政监督部门资格审核的新申报人员应参加考试,经考试和岗前培训合格后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聘期满3年专家应参加续聘考试,考试合格后直接续聘。
续聘考试根据专家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差别化管理,聘期内年度考核无不合格,且有一次及以上优秀的,聘期满后无需参加续聘考试。
第五章 奖惩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以上政务办、设区市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加5分奖励,考核周期内奖励加分可冲抵同一周期内扣分值(已暂停、中止或取消资格的除外):
(一)书面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采纳的;
(二)积极配合参加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调研、论证、评估等活动的;
(三)主动反映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四)被设区市以上政务办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表扬的。
第二十六条 专家日常考核累计扣满15分的,暂停其专家资格6个月;单次被扣15分的,暂停其专家资格12个月;累计扣满20分的,中止其专家资格12个月后,重新参加培训且经考试合格后才能启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即时暂停或中止其评标资格,并以实时短信告知专家。
专家在一个聘期内3次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的,取消其专家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其重新申报。
第二十七条 专家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考核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专家申诉及答复期间,其评标资格处于暂停状态。专家申诉成立的,自考核单位答复之日起恢复至正常状态。
第二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清退出库,不再聘用:
(一)专家日常考核单次被扣20分;
(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三)通过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违规入库的;
(四)泄露评标材料、评标情况和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五)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六)私自组建或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网络通讯群组;
(七)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聘期内被开除公职,或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九)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形象活动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担任评标专家: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因个人原因,经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四)年龄超过70周岁的(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严肃查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开发公司、运维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系统开发公司和运维公司要严格设定有关工作人员权限,遵守有关信息保密规定,加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专家名单等重要数据安全管控,全程记录重要数据的查询、修改和更新。违反保密协议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务办、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使用及专家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日,《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细则》(苏政务办发〔2019〕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承诺书.pdf
2.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考核评价表(行政监督部门用表).pdf
3.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考核评价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用表).pdf
政策解读:【新华日报】我省规范评标专家管理 “海选”变“优选”十种情形要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