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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4105833M/2022-00008 分          类: 省政务办文件 综合政务 
发 布 机 构: 综合处 发 文 日 期: 2022-04-13
标          题: 关于印发《省级以上设定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苏协调办〔2022〕4号) 主   题   词:
文          号: 苏协调办〔2022〕4号
内 容 概 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省级以上设定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苏协调办〔2022〕4号)

发布日期:2022-04-15 11:07 浏览次数:

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协调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精神,对省级以上设定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清理,形成了《省级以上设定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省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实施“省定清单”

各地各部门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普惠均等、方便可及,对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着力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省定清单”事项涉及面广、基层办理量大,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开展“省定清单”事项认领工作,推进办事指南标准化建设,逐项明确“省定清单”事项的服务对象、主题分类、服务方式、受理条件、法定办结时限、服务结果类型、服务结果名称、收费情况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推进同一事项在省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二、编制实施“市设清单”

各地要按照“省定清单”的编制标准,组织编制市级以下设定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市设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一要依法依规。依据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文件等规定,全面梳理政府部门应当向企业群众提供的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确保“法定职责”必须为。二要严格标准。落实国家标准规范,不得将无设定依据的事项、已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列入清单,不得通过新增公共服务事项自设权力;不得将应主动提供服务的事项列入清单;不得将机关单位内部行为事项、不具有普惠性的事项列入清单;不得将核准、备案或具有自由裁量权等权力属性的事项列入清单。三要统一规范。逐项明确“市设清单”的事项名称、服务内容、部门条线、服务依据、行使层级等基本要素,推进“市设清单”办事指南标准化建设,推动实现更多事项在全市范围内通办。

三、规范管理事项清单

各地各部门要依托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的公共服务事项库开展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着力构建规范高效运行的以“省定清单”为主体、“市设清单”为补充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管理体系。各地各部门在事项新增、取消、下放、合并、变更等情形发生后,要及时通过公共服务事项库提出调整申请,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并答复。各地要对公共服务事项库中的现有事项进行清理和归并整合,对公布的事项清单实行入库管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省定清单”“市设清单”的事项不重不漏、完整规范。省政务办要着力强化事项库规范管理,对事项及办事指南编制、入库、调整等情况进行质检,并适时通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畅通线上线下办理渠道,通过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等举措,不断简化办理环节、优化办事程序,强化数据共享,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推动更多的公共服务事项实现“省内通办”“区域通办”,推动更多事项由依申请办理向非依申请直接授益转变,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多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附件:省级以上设定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版).xls


江苏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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