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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事关个人和千家万户,江苏两部规章2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综合处 发布日期:2022-01-25 10:53 浏览次数:

公共数据管理和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都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近日,省政府发布了《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实施办法》两部规章,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1月21日上午,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新闻发布会,对两部规章进行解读。

规范公共数据管理,促进资源开放共享

《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9章64条,对公共数据供给、公共数据共享进行了明确规定,还聚焦推动公共数据依法安全有序开放、促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加强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和监督。
       以公共数据供给为例,《办法》规定公共数据是重要生产要素,具有公共属性,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公共数据管理职责。

省政务办党组成员、大数据中心主任赵明介绍,《办法》具有注重公共数据的供需对接、注重公共数据的公共属性、注重公共数据的治理以及注重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特点。“《办法》将‘应用牵引’作为核心原则,聚焦构建应用场景,着力强化供需对接机制,提出搭建公共数据供需平台,严格规范需求响应流程;在5个环节设定时限要求,对比相关省市的既有规定,均为最短时限;当区域一体化或部门提出具体数据需求时,创新建立数据服务的效能评价机制,促进提供主体快速对接、有效响应。”赵明说。

据了解,《办法》的制定出台和施行,对于规范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推动数字政府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全省将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抓好细化落实,并加强安全管理,扎实开展数据安全工作,坚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全国第一部地方立法,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构筑屏障

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马太建介绍,《江苏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全国第一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地方立法,对于加快构建现代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效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全社会文明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共5章49条,主要包括总则、服务提供、保障措施、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内涵、服务提供和保障措施等方面都进行了原创性突破性的规定和制度设计。

《实施办法》对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定义作出了界定,并将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划分为基本公共服务和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明确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具体内容,将广播电视宣传服务、公益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应急广播、智慧广电以及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等都纳入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之中。

同时,《实施办法》规定,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在省实施标准确定的基本项目之外,增加本地区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免费提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支持公益性文化单位和经营性文化单位,向公众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普惠性非基本广播电视公共服务。

省广播电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于国民表示,下一步,省广播电视局将创新形式,持续深入做好宣传工作,形成部门间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加强政策研究,出台配套措施,并抓好督促落实,推动《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发挥公共服务职能作用,让数据共享惠及于民

马太建介绍,此次发布的两个规章都和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能密切相关。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在立法审查当中,着力推进高质量发展,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我们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充分汇聚民智。”马太建说,两个《办法》的制定,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在苏州、泰州、南京、扬州、宜兴等地开展立法调研。还通过司法行政“立法民意直通车”,征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同时,立法过程坚持问题导向和民心走向,真正推动解决相关公共服务中可能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立良法促善治。

赵明也提到,《办法》在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数据共享交换、开放利用等方面突出便民服务理念。“比如,公共数据平台是实现便民服务的重要载体,《办法》要求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汇聚各行业各领域公共数据,并共享给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使用,实现各级数据的共享交换,有效提升使用效率,减少公共数据采集次数,降低公共数据的社会采集成本。”

另外,《办法》规定,支持和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在农业、工业、教育、安防、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金融体育等领域开发利用,提升公共数据的资源价值。同时,也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公共数据在各类服务场景中的智能化应用,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更好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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