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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20 14:27 浏览次数:

苏政发〔2016〕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42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确认及其他权力事项18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0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要及时停止审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要及时有序承接,并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清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保障行政审批质量,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42项)

2.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确认及其他权力事项目录(共计18项)

3.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0项)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4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省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取消

属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子项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省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取消

属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子项

3

跨设区的市开展慈善募捐活动许可

省民政厅

《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取消

建议提请省人大修改地方性法规

4

复制、转让、转借测绘成果批准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江苏省测绘条例》、《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9)

取消

建议提请省人大修改地方性法规

5

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

省国土资源厅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

取消

6

矿泉水注册登记

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编办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1998年中编办发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

取消

7

渔业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位移和改变其他状况的批准

省海洋与渔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201118《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

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8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审批

省海洋与渔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8号)、《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9

建设项目试生产核准

省环保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取消

此项我省为其他权力事项 

10

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颁发、变更、贮存危险废弃物超过一年的批准3个子项)

省环保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贮存危险废弃物超过一年的批准委托经营单位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1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423号)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

属于“企业投资建设省级管理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子项

12

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员资格的认定

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6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9号)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3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高速公路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取消

属于“涉及公路安全保护许可”子项

14

调整、变更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方案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涉及普通公路的部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涉及高速公路部分保留在省级

属于“涉及公路管理许可”子项

15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及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审核

省教育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

取消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审核

16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省教育厅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

取消

17

对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初审

省林业局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

取消

18

对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初审

省林业局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8号)

取消

19

外省肥料登记产品备案核准

省农委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发〔20092号)

取消

20

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

省农委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4号令)

下放至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1

蚕种检验机构确定

省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

取消

22

蚕种一代杂交种出口批准

省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

取消

23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许可

省农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1号)

下放至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4

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

省气象局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

取消

25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

省气象局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

取消

26

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

省气象局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取消

27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

取消

28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

取消

29

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4〕222号)

取消

30

执业药师注册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部分下放)

省卫生计生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9号)

除三级医疗机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外商独资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符合外商投资商业目录)外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属于“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子项

3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含变更、注销、补办)(部分下放)

省卫生计生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除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其他部、省管三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外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属于“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子项

33

医疗机构校验(部分下放)

省卫生计生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除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其他部、省管三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外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属于“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子项

34

申请设立博物馆以及具有博物馆性质的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的审批

省文物局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取消

改为备案

35

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审批

省无线电管理局

《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取消

36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和办事机构停业、撤销审批

省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

取消 

37

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省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

取消 

38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登记

省质监局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9号)

取消

39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省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管理部门

40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省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管理部门

41

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的核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

取消

42

专门档案馆或者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审核

省档案局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附件2

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确认及其他权力事项目录(共计1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省管船闸过闸费免缴的确认

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

取消

2

航道工程开工备案

省交通运输厅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3号)

取消

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的备案

省交通运输厅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

取消

4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企业的备案

省交通运输厅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

取消

5

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教育机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省质监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3〕18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首席质量官培训教育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质检办质〔2013〕399号)

取消

6

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

省环保厅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9号令)

取消

7

委托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省环保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

取消

8

环境监理机构准入

省环保厅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列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份的函》(环办函﹝2011﹞82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管理与考核办法(暂行)》(苏环规﹝2012﹞6号)

取消

9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

省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

取消

10

高等教育跨学科门类双专科毕业证明书的审核发放

省教育厅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关于取得跨学科门类两个专科毕业证书人员享受本科生部分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学〔1999〕8号)

取消

11

省属普通中专毕业证书验印

省教育厅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苏教职〔2003〕31号)

不再作为行政确认权力事项

12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理论教员、教练员资格的确认

省农机局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1号)

取消

13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年度备案

省农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1号)

取消

14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的设计审查

省民防局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防主管部门

15

省外施工承包人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资格(资质)的核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0〕7号)

转为事后备案事项

16

省外从事建设监理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进入本省承接业务资格(资质)的核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关于做好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苏建工〔2002〕3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

转为事后备案事项

17

国产软件产品登记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9号令)

取消

18

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备案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5〕213号)

取消

附件3

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0项)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备注

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甲级工程咨询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3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4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由环境保护厅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省环保厅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要求,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6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省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7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省水利厅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8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省水利厅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9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省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0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省水利厅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1

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农委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12

提供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农委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1643号,2015429予以修改)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13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省地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要求,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14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省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要求,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15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的审核与使用权登记核准和证书核发

省海洋与渔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6

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的审核与使用权登记核准和证书核发

省海洋与渔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项目论证报告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7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编制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省海洋与渔业局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具有向社会公开出具海洋环境监测数据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8

乙级测绘资质申请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依法开展现场核查

19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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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检定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测绘计量器具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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